2011年7月19日星期二

德国、瑞士、西班牙欧洲三国导游员用工制度及导游员管理情况浅析

  北京市旅游局与北京市劳动局于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组成联合考察团,赴德国、瑞士、西班牙对导游员管理、导游员劳动报酬机制以及旅行社批零体系等情况进行考察,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导游员管理
对导游人员的管理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游资格的取得;二是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从考察情况看,西班牙政府从社会管理者的层面对导游员的管理较多较细,不仅有较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体系,而且利用各种法规条款对导游员作出明确的执业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相比之下,德国和瑞士导游资格管理制度非常宽松,对导游的评价依据以雇主和游客的监督为主。旅行社对导游员的使用与管理。较大旅行社在储存着一些该旅行社所需导游员的信息时,比较注意导游员的职业经历,尤其注意对旅行社的企业文化的认同。
(一)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
1、西班牙马德里旅游局对导游员资格取得的管理
依据马德里旅游局的法规规定,导游员需经考试合格后,由旅游局颁发导游证。所发放的导游证是马德里地区的证件。工作范围仅限于在马德里地区的文物博物馆和景区以及陪同团队的工作。教师可以在博物馆或景区为学生讲解。
如何考取导游证,要具备三个条件:成年人、拥有大学学历、获得观光学学位。参加导游考试的大部分都是历史、美术等专业的毕业生,但对其他学科没有特别的限制。所有参考人员在文化、政治、宪法等方面都要求具备一定水准。最重要的是必须精通一门外语(因为导游员要应对很多突发事件,需要与相关部门交涉)。
导游员考试每年一次。在马德里考下导游证的只能在马德里带团,没有全国通用证,但导游可以在任何地区考多个证。考取的导游证为终身证件。导游考试分几个阶段,有笔试和口试,大纲规定了考试范围,包括:旅游名词条例、语言(分笔试和口试,由国立语言学院教授主考)、文化(100多道题,抽考)、历史(马德里大学历史系主任主考)、评审团(由国立大学的教授组成,可以问很多突发事件的处理方面的问题,不仅要考西班牙整体知识,还要靠马德里地区的知识)。马德里目前有持证导游500人。每年有100多人参加考试,但通过的只有8–10人。考试费用为50欧元。
2、德国政府对导游员没有管理规定,德国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给导游发放证件。有的旅行社给自己的导游发资格证书。
(二)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
1、西班牙
马德里旅游局对导游员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协会控制导游。协会要把本协会的导游名单、导游工资上报旅游局备案,目的是为发生纠纷时进行调解。没有加入协会的导游员需要向旅游局提供个人信息备案。针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有相应的法规规定,如果客人投诉,有处罚的法则。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导游员要负刑事责任。检查员到景区听导游的讲解,如看到导游员不带证件的,可以让导游员出示证件,如查实不带证件,可罚导游3万到30万欧元。如使用没有资格的导游,旅行社将会受到3000至30000欧元的罚款。
旅行社会派自己的管理人员跟团考察导游的服务,另外旅行社自己请稽查公司对导游进行暗访。
2、德国
导游员的管理主要是靠聘用的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协议来约束,另外靠收集游客意见表来评判导游的水平。在德国,旅行社之间的信息渠道很畅通,行业内部很团结,一个导游在一家旅行社出现问题,所有的旅行社都不会再用。旅行社选用的导游员须要严格执行旅行社的旅游线路和参观的景点要求。导游员违反旅行社的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私自改变旅行路线、景点的,未造成对游客的损害赔偿时,旅行社的处理”人情味”较浓。通常用不再给其带团的机会,而不是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罚款等方式处理。
3、瑞士
   建立各地导游的通讯录,通过与相关旅行社联系,通过领队了解导游的情况,注明其是否有经验,是否能胜任;从客人的反馈意见了解导游的服务水平;要求导游熟悉行程,提前从对行程细节讨论中了解导游的专业知识水平;根据不同客人的要求,对导游制定相关规定;通过固定工资系统激励导游工作积极性。
行程中,旅行社会安排专业人员(客户服务部)拜访客人,直接了解导游的服务质量;行程结束后,通过各方反馈意见了解导游的从业行为;如果导游不遵守旅行社的规定,或不予以配合,旅行社将终止与之合作。
二、
导游人员的报酬
在德国、瑞士和西班牙,导游员不属于旅行社职工,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而属于自由职业者范畴为常态。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为非常态。各旅行社通常储存着一些该旅行社所需导游员的信息,当旅行社业务需要时通知导游员,告知其工作内容或报酬等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导游员的收入。导游员的收入大体分为两部份,旅行社支付的报酬和小费收入。导游员的报酬通常与旅行社协商确定,以日作标准计算。国外的导游员没有国内旅游景点、商店等单位给予导游员的回扣,但可以接受游客、商店给予的“小费”。这部分收入处于隐性状态。
(一)马德里
旅游局规定导游员的工资标准是80–100欧元/天。与旅行社之间只是聘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只是单团结算。以收发票税金结算的方式,但是对个别常年接团的导游(35个团以上)也签一年以上的协议,需上社会保险,但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旅行社给导游的工资是税后工资,旅行社必须用有证件的导游接团,否则政府处罚旅行社3–30万欧元的罚金。如导游发生质量投诉,要扣导游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为500欧元,是由劳工部分定的,导游不垫付团款,由旅行社与企业支付。
(二)德国
旅行社聘用导游员主要依据劳工法的规定,以日工资的形式支付导游员劳动报酬。一般为100–140欧元/天,新导游为80–90欧元/天,不含保险费),不靠回扣和其它的收入。
旅行社向导游员支付的报酬不与导游员的工作经历、年龄相关。当导游员认为报酬过低时,通常以委婉的方式拒绝接团。
(三)瑞士
目前瑞士有个工作协会组织审查一些旅行社的产品、接待能力等。任用导游可直接由销售点定,工资最低定3000瑞士法郎(旅游界的标准,最后由劳工局核定)。
瑞士可尼旅行社根据各团预算;根据导游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工资按天支付,没有超时补助;交通补助(导游从居住地前往接团或送团后返回居住地);根据团到达或结束的时间,提供酒店和餐费;由可尼支付小费或在团队行程结束时由客人直接支付;团队行程结束后30天内通过银行支付导游工资:80–100欧元/天,不付现金。
(四)导游员与旅行社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分析
三国的导游员未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且没有对旅游市场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一是导游员的社会保险不与劳动关系发生必然联系。如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包括导游员)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二是社会保险费用是通过税收的途径缴纳,且旅行社通过银行向导游员支付其报酬,只要有支付报酬的情况发生,即可实现费用的缴纳,减少甚至杜绝了少缴和不缴情况的发生。导游员不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也能较好地解决养老、疾病等社会保险问题,解决了后顾之忧。
2、导游员自身的原因。一是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和导游员的法律规范。如法律法规规定了,没有讲解员资格的人员不能带团进入景点讲解,导游员就能够自觉遵守。二是公民的诚信水平较高,即使没签订书面的合同,只要口头达成一致,导游员和旅行社均会严格履行。三是公民的社会保险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强,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导游员自身的保障问题,四是长时间的职业生涯养成了较好的职业道德。国外旅游业较中国发达,导游员平均年龄较大,有着丰富的导游工作经验,职业习惯和职业道德已经成为其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份。
3、良好的社会氛围。一个在行业内有着良好口碑的导游员,会不断接到旅行社带团的要约,尤其是名气较大旅行社带团工作的要约,导游员有为名气较大旅行社带团工作的经历,会增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资本,由此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导游员对此非常珍惜,并由此形成了一个努力工作的内在动机。
三、批零体系
(一)
西班牙
政府对旅行社管理的有关法规:马德里自治区政府下发行政令,每个地区基本条款是一样的,但也有自己特殊的条款。旅行社分综合、大、小三类。综合、大、小旅行社所交的保证金数额不等,分别为7000、3000和1000西币。成立旅行社要先到税务局登记,拿到税务局的证明后再到旅游局登记。旅行社将保证金交到银行,由银行出证明或由银行担保。发生纠纷先调和,调和不成的再到法院,法院判定后给旅游局发通知,旅游局通知银行,应行划拨到指定的法院帐户,旅行社必须在15天之内补齐。保证金只有法院能动用,旅行社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15天内将帐户内的保证金补齐。除此之外,马德里地区还有观光法,每个行业发生违反法规的都可处罚。
西班牙休闲时光旅行社从1979年起开展中国业务。目前有18个直接面对零售商的分销商。西班牙总共有8000家零售商,其中约5500家与休闲时光旅行社有往来。客源以中上层为主。在中国的合作商是国旅总社。在当地开分支机构,工资由总部发,但用人由分支机构自行选择。每年都召集分支机构开会,让他们按照总部的计划来做。每年从5500个零售商中选出300个业绩最好的奖励旅游。18个分销商可选出15个左右三次奖励旅游。
(二)德国
德途旅行社从1980年开发中国产品,是开发中国产品的专业公司。运作方式:重点扶持分销商推销德途的产品,分销商得到佣金。所有的分销商将9%–10%的营业额给促销商,如卖得好,还可以再谈提高多少。德国有15000家分销商,德途自己的分销商有1200多家。有11000家卖德国的产品。德途又属Lewe商品集团,因此很多大的超市都有德途的产品。德途在德国的总部主要做散客和长途旅行。总部有三个公司,三个公司都有自己独特的产品,可以互相竞争。这在世界上是个发展趋势,一个大公司可以有多种经营。三个公司卖中国的产品靠什么竞争,靠先期有一个赢利点。德国的卖点不再是价格而是产品的品质,对象是中产阶级。为了让顾客对当地的分销商产生信任,产品册必须写明产品的细节,按德国的法律,如不写明就会被游客要求索赔。当地地陪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是产品的执行者。
(三)瑞士
可尼自己有分销点,均为自己投资。高档产品的销售点有70个,经济档的销售点有30–40个。在法国、英国也有自己的销售点。可尼的品牌产品有8、9个,产品设计上避免雷同,分豪华、中档、经济三等。一样的产品,游客会选择品牌,不会追求低价格。所有分销点的员工均由自己派出并签定合同,并负责发工资。
四、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导游员管理制度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条件比较完善,通过考察,感觉到其导游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点有:一是获取导游执业资格的门槛较高,导游员拥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二是实行自由职业制度,以供过于求的市场关系和自然流动来保证导游质量的稳定和质量的提高;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保证导游员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导游的总收入一般处于社会的中上等,导游有足够的内在动力做好工作;四是有较严格的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以约束导游的违法行为。总体来说,是靠社会环境和各项制度,使导游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由竞争的内在的质量机制,使导游市场成为一个宏观调控下的有序市场。
北京地区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主要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2000年10月实行的《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导游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导游管理的主体缺位。旅行社是导游的使用者,但由于种种原因,旅行社拥有的导游只占总量的45%,大部分导游在“两个单位”登记注册。因此,明确导游归属,建立合法、规范的导游用工制度,从而确定导游管理的主体,是解决导游问题的出路所在。
我说:
最后一段的意思是:只有给导游找一个“主人”才能解决导游问题吗?进一步推论我的理解最后一段的意思是不是:旅行社是导游的使用者,现在要努力使旅行社同时成为导游的所有者?而现实情况是旅行社拥有的导游真的能占总量的45%那么多吗?旅行社真的愿意拥有导游吗?导游不能属于自己吗?如果不能,原因是不是: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2,导游员自身有原因 3,社会氛围不够良好。
所以就要求旅行社拥有导游吗?但旅行社不想要,导游不想跟,而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说明不需要这样,我们的管理者为什么还在努力达到“明确导游归属”呢?我倒觉得“导游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对法治的不够尊重,纸上说的都很堂皇,实际行为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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